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通知 (龙政综〔2008〕6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编制的《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龙岩中心城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目 录
第一部分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部分 附表 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2006-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建项目一览表 附表二: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分析及建设计划表 附表三:龙岩中心城市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1.1条 规划目的 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1.2条 规划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部委、省、市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以及《龙岩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龙岩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第1.3条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 规划期限:2006年-2010年
第二章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与住房需求分析
第2.1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分析 龙岩中心城市2006年总人口30.83万人,城镇居民总户数9.4万户。2006年人均GDP32255元,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289元,人均住房面积30.42平方米。2007年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2006年为36867元)、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现状共有9798户。 根据国家统计局龙岩调查队统计,龙岩中心城市现状家庭户均人口约为3.27人(作为本次规划户均人口依据)。现状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占市区城镇居民总户数的10.4%。
第2.2条 政府保障能力和市场供应能力分析 一、政府保障能力 1、资金保障 截止2007年底,已从龙岩中心城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305.7万元,并实行专户管理。从市财政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36万元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500万元。 2、用地储备 规划期内,中心城市将安排29.43公顷(441.3亩)土地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3、龙岩中心城市住房保障现状 龙岩市区目前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已建经济适用住房两处,为新罗区后门前安置住房小区和莲东小区(A、B、C、D四个组团),共有经济适用住房1519套,总建筑面积15.19万m2;在建经济适用住房一处,为西城片区经济适用住房694套,总建筑面积6.94万m2。 详见附表一:龙岩中心城市2006-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建项目一览表
第2.3条 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需求分析 截止2007年底,已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为201户,已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为1519户。 龙岩中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9798户。规划期末,龙岩中心城市人口将达到38万,总户数约11.6万户。参照目前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占市区城镇居民总户数现状比例数10%测算,规划期末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为11600户,新增1802户。
第三章 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3.1条 指导思想 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探索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周转住房建设和管理方式,逐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第3.2条 规划目标 2007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从2008年起,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相衔接。 至规划期末,将适当提高住房保障水平,预测需解决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11600户。其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高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m2、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家庭共有2361户。适用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1504户,发放租赁补贴857户;其余9239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周转住房解决。
第3.3条 保障方式和住房供应 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周转住房等作为补充。 一、建设总量 根据需求分析,规划期内龙岩中心城市计划新建经济适用住房9239套,住宅总建筑面积63.34万平方米;新建廉租住房1504套,总建筑面积8.55万平方米。 二、建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进行套型控制。 三、建设年度安排 2007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9798户。莲东小区C组团已提供经济适用住房430套;已向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社兴廉租住房30套,发放租金补贴171户。 2008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10169户(2008年将新增1002户,上一年度未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9167户)。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358套,廉租住房1004套。对当年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符合条件最低收入家庭以租金补贴的形式提供保障。 2009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4957户(2009年将新增400户,上一年度未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4557户)。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250套,廉租住房250套。对当年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符合条件最低收入家庭以租金补贴的形式提供保障。 2010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2607户(2010年将新增400户,上一年度未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2207户)。 规划新建经济适用住房2201套,廉租住房220套。对当年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符合条件最低收入家庭以租金补贴的形式提供保障。 2008-2010年合计共建经济适用住房8809套,廉租住房1474套。 详见附表二:年度保障性住房需求分析及建设计划表 详见附表三:龙岩中心城市2008-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项目一览表 规划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出让商品房用地中配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并由政府回购。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3.4条 租赁住房补贴 一、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总量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规划期内,龙岩中心城市预计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共612-839万元,用于补助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其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龙岩人均住房面积的60%。根据龙岩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如下预测: 2007年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补足8m2,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需要补贴171户,共需资金约25万元。 2008年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补足12 m2,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元,需要补贴421户,共需资金约119万元。 2009年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补足12-15m2,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8元(以当年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后确定,下同),需要补贴671户,共需190-316万元。 2010年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补足12-15m2,每月每平方米补贴6-8元,需要补贴857户,共需303-404万元。 2008-2010年共需要提供租赁住房租金补贴612-839万元。
第3.5条 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总体安排 建设保障性周转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接近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标准向特定对象出租。保障性周转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建设的限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 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4.1条 土地供应总量和年度指标 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规划期内,中心城市将安排29.43公顷(441.3亩)土地作为保障住房建设用地。其中: 2006-2007年,已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用地4.33公顷(64.9亩); 2008年,规划安排13.7公顷(205.4亩); 2009年,规划安排5.7公顷(85.5亩); 2010年,规划安排5.7公顷(85.5亩)。
第4.2条 资金筹措 龙岩中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为: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三)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的销售收入; (四)仍不足的由市区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予以安排。 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5.1条 加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龙岩市住房保障体系,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落实到位。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第5.2条 落实责任,健全机制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民政、物价、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6.1条 本规划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6.2条 本规划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并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3月2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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