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规范化流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闽建住〔2008〕16号
【发布日期】2008年9月18日
【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
㈠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住房保障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㈡基本要求
坚持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框架体系,完善各项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㈠公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困难规划及年度计划。
㈡公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㈢公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信息。
三、完善申请审批退出管理程序
㈠申请与核准
1、申请。
(1)各地应建立日常的申请、受理制度。
(2)、申请材料。
2、审核与公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逐级审核、公示制度。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实施相应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轮候。对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
4、配租、配售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㈡年度审核与退出机制
1、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实施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制度。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应按期交纳租金。
3、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4、国发[2007]24号文件颁布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四、健全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2、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3、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
五、加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建设
各地应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关于“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要求,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完善工作组织体系,明确管理职能,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强化住房保障监督管理
1、各地应不断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2、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和廉租住房的配租与管理等环节的监督。
3、对违反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退出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