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七月十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8〕268号文件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3.7159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0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曹溪石粉、南城新陂)
2号地块(东城东新、社兴)
3号地块(东城东新、中城中街)
4号地块(西陂陈陂、排头、条围)
5号地块(东城社兴)
以上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表一。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月 日— 月 日 |
各村部 |
月 日— 月 日 |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